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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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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禁宣稱美白
衛生署為消費者的安全把關,禁止廣告中出現誇大不實用語,除非產品含有衛署認可成分且經查驗登記,強調美白功效(見左圖,記者方賓照攝)才不違法。

含特定成分且查驗登記者除外

〔記者魏怡嘉、林欣若/台北報導〕別被化妝品的花言巧語給騙了!衛生署公佈化妝品廣告不適當用詞,自今天起生效。衛生署官員表示,化妝品廣告喜歡宣稱產品可以美白、除皺、除斑、漂白及消除浮腫等,這些用詞會誤導消費者,是不被許可的。

此外,化妝品產品也不能用豐胸霜、瘦身霜或是睫毛增長液等名稱,會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具有特定的效用,觸犯「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五萬元以下不等罰款。

也不能叫豐胸霜、瘦身霜

衛生署官員表示,含藥化妝品或是一般化妝品,在打廣告之前,都要先經衛生單位審查,過去業者認為衛生單位審查沒有明確規範,因此衛生署決定以正、負面表列,訂出明確遊戲規則,除部分含藥化妝品,含特定成分且經過衛署查驗登記,可宣稱美白淡斑,其他都不得在廣告上標榜美白功能。

此外化妝品廣告常宣稱產品有換膚、去痘疤、減少孕斑、平撫肌膚疤痕及加強抵抗感染等效果,這些廣告用詞已經觸犯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會請各地方衛生局加強側錄稽查。

衛生署公佈化妝品常見不當廣告用詞,大多數的化妝品業者都認為:「不合理,但只能遵守。」

衛生署對「瘦身」、「美白」字樣非常敏感,不過高絲品牌公關張欣婷表示,只要照著遊戲規則,衛生署也無話可說,例如旗下甫上市的產品,含有維他命C誘導體,是衛署認可的美白成分,文案上「邁向美白新境界」並未違法。

業者批矯枉過正、動輒得咎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者表示,全世界只有台灣的化妝品廣告文案需要送審,審查的官員又「矯枉過正、吹毛求疵」,政府應該在一定合理範圍內,讓業者文案更有空間。

日本通信販賣品牌DHC公關副理張珈銘表示:「歐美對於化妝品的廣告用詞沒有太多限制,日本更是講得天花亂墜。」對廣告用詞諸多規範,只會讓業者動輒得咎,但業者也僅能守法照辦。

佳麗寶廣宣企劃課長宋文端表示,既然政府有規範,業者一定配合,只不過將來業者要花更多心思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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