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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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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92年1月22日公布實施「保全業法」

第10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20歲或逾65歲者。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

其餘兩項為:曾犯煙毒、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等,或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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