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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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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闖紅燈肇事 「賠」掉士氣
救護過程車禍被判賠,消防隊員指為打擊士氣。 (記者洪臣宏攝)

〔記者鮑建信、洪臣宏/高雄報導〕高雄市消防局小港分隊救護車,載送病人途中闖紅燈,撞擊小客車肇事,被害人蘇姓父子請求國賠,高雄地院認為救護車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但不是絕對的路權,判決消防局賠償18萬元,小港分隊溫姓隊員獲悉判決結果直說不公平,根本是「打擊士氣!」

94年5月5日下午,高雄市消防局所屬小港分隊溫姓隊員駕駛車牌號碼ZP-4940救護車,執行公務載運傷患送醫途中,行經高松路與高鳳路交岔路口闖紅燈,原告蘇姓父子自小客閃避不及遭撞擊,蘇和乘客2人分別受傷。

蘇等認為溫姓隊員疏於注意,開救護車貿然闖越紅燈,要求消防局和溫員連帶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96萬元。

溫姓隊員指出,當時他車上載有病患,且依規定打開警笛、警示閃燈,且救護車都已經快通過路口,對方才撞上來,根本猝不及防。

消防局則辯稱,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執行任務中且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救護車有絕對的用路權,認為肇事原因是原告小客車突然衝出擦撞救護車,溫員已善盡注意義務,否認有過失,不須負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調查,救護車雖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特種車,但仍有遵守相關規定的注意義務,縱對方違反規定,未讓救護車先行,但救護車駕駛如有疏失,進而造成受傷、死亡事故,不能免責。

又查,蘇等未讓救護車先行也有過失,應負60%責任,溫駕駛救護車遇紅燈沒有減速慢行,又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要負40%的過失,並認為溫員是執行公務,應由消防局負起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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