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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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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議事廳〉勞基法自請退休 新規定,對我有好處嗎?

文/邱駿彥

Q:民國94年3月底,當時年屆53歲的 已從原公司辦理退休,但在4月時就又找到另一份工作。聽說最近立法院修正了「勞基法」退休條件,只要「工作滿10年」就可以再自請退休,意思是 可以再領一次退休金嗎?(台北裕國)

A:首先,我們應該先搞懂勞退新舊制兩者的差異:

勞退舊制

工作年資受綁 退休金牽一髮動全身

原本勞基法規定,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勞工,年資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年資25年以上者,可以自請退休。自請退休是勞工的權利,只要勞工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雇主不得拒絕,而且必須依勞退舊制支給退休金。

而舊制退休金,是勞工在自請退休時,雇主必須依其「工作年資」給予退休金。前15年年資每年計給2個基數,第16年開始一年增加1個基數。總基數再乘以「退休前半年」的平均工資,就是勞工可以從雇主手中領到的退休金。

勞退新制

「自請退休」與「辭職」差異不大

今年3月31日立法院修法增加一個條件,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滿10年,且年紀滿60歲者,也可以向雇主自請退休。修法理由是縮短年資限制,讓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有機會領取舊制退休金。

但這些人都必須是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就已經在企業內任職者,才有可能適用。因為94年7月1日以後進入企業工作者,一定強迫適用勞退新制了。所謂勞退新制是雇主每個月必須依勞工薪資的6%,另外再提撥到勞工在勞保局的專屬帳戶,當作勞工60歲以後可以使用的退休金。

新制的優點,在於保障每個勞工都有退休金,不管轉換幾個雇主,退休金帳戶永遠跟著勞工走。因此勞退新制實施後,「自請退休」與「辭職」就沒有太大的差別。

增修條款適用誰?

年資未達15年、未選新制的二度就業者

勞退舊制與新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舊制轉換雇主時,年資要重新起算。由於我國企業平均經營期限只有13年,因此,即使勞工都不跳槽離職,也很難順利做到退休。

固然本次修法,讓勞工只要連續受同一雇主僱用工作10年,且年滿60歲的人就可以自請退休,但一來因為景氣不振,退休後再就業的機會有限;二來因為強制退休年齡已經提升,勞工都可以繼續工作到65歲;三來可以適用新規定的勞工,退休金基數都還沒到45個基數的上限,因此真的會在60歲就自請退休離職的人,應該不會很多。

裕國既然是94年4月才二度就業,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勞退新制後,裕國一定改選適用新制了,因此本次增訂自請退休的新資格,對裕國一點影響也沒有,應該可以安心一直工作到65歲。(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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