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暫行標準」 適法性惹議
 | | 三聚氰胺檢驗政策「一日三變」時間表 |  | | 台中市的量販店在產品取得工研院食品研究所檢驗合格證明後,趕快把合格產品上架。(記者詹朝陽攝) |  | | 台南市衛生局人員到各大賣場,督促業者將含中國奶品的三合一咖啡等產品下架。(記者吳幸樺攝) |
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公告 待商榷 〔記者王昶閔、項程鎮/台北報導〕衛生署放寬毒奶所含三聚氰胺的檢驗標準,衛生署發言人王哲超表示,二點五ppm還不是國家標準,只是因應緊急事件制定的「暫行標準」。但外界質疑衛署僅憑少數人決策,未曾聽聞有所謂的「暫行標準」,且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公告,所以公告面臨違法爭議,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衛生署前晚公告三聚氰胺的驗出標準,究竟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不但攸關七縣市串聯有無抗命,同時藍綠縣市執法「一國兩制」能否落幕,後續發展引起外界關注。 非國家標準 實施多久不得而知 衛生署發言人王哲超說,二點五ppm還不是國家標準,只是因應緊急事件制定的「暫行標準」,等這次事件落幕,衛生署將依照法定程序預告、公告國家標準,做為未來常規檢測的依據。但究竟「暫行標準」要實施多久,外界不得而知。 他表示,常用的檢驗儀器在二點五ppm以下就不易偵測,也就是未檢出,濃度已相當低,足以確保食品安全,如果各縣市政府想要進一步檢測,行政上並不會違法,只是需要再用一種更精密的檢測儀器,花費將更龐大。此外,王哲超強調,二點五ppm以下可能是製程環境或器皿的微量污染,如果地方政府檢出微量,就要求下架、銷毀,不但對業者有欠公平,還可能引發民眾恐慌,這是各縣市政府必須考量的。 某位前衛生署官員則有不同看法,他說,依法定程序,衛生署只有「有標準」或「沒標準」,並沒有所謂的「暫行標準」。正常來說,衛生署這類公告並非依照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而是遵照行政程序法,遇到緊急事件,只能儘快走完程序,但不能像衛生署這次這樣,僅由少數人決定就自行公布。 這位曾任主管的官員表示,如果要公告三聚氰胺在食物中的容許量,必須由官員先蒐集各國資料,送給「食品安全諮議委員會」審查,經意見彙整後,接著進行預告、公告程序,始能生效,時間沒有上限,遇到緊急事件只能儘快完成程序,但絕對不能跳過程序。 衛生署決策反覆,草率訂定三聚氰胺標準,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指出,初步看來,毒奶粉案尚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問題,若是狀況緊急,不太可能依行政程序法召開公聽會,衛署似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等條文規定,在廠商和人民利益平衡間,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的方式做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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