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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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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貓熊違法來台 監院應究責
針對中國貓熊進口台灣一事,台聯主席黃昆輝昨日代表台聯表示歡迎,並要求政府基於保育動物的立場,依照華盛頓公約及國內「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規行事。(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昨召開記者會,強調中國貓熊輸入台灣,必須符合華盛頓公約及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不能被矮化為「非國與國」;若政府「暗度陳倉」,依法舉發者可獲新台幣十萬元獎金,也可向監察院舉發,由監院追究行政責任。

黃昆輝表示,歡迎中國貓熊來台,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廿六條明定,經濟部國貿局對輸入野生動物,必須取得輸出國依華盛頓公約簽署的出口證明書。而中國是華盛頓公約的簽署國,輸出貓熊須遵循華盛頓公約的規範。

他指出,只要台灣官員遵守我國法律,中國依循華盛頓公約規範,依公約簽署輸出入許可證,宣示台灣與中國為「國與國」關係,就沒有被矮化的問題。

黃昆輝提醒,農委會、國貿局官員,必須依法行事,不能讓貓熊在沒有依照華盛頓公約及我國法律規定情況下輸入來台,造成「國內運輸」的事實。

黃昆輝強調,為防止官員「暗度陳倉」,依據「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一旦官員不依法辦理,任何人都可依該辦法提出檢舉或舉發,最高可獲得新台幣十萬元獎金。此外,任何人也可以向監察院舉發未依法行政的官員,由監察院調查相關官員的行政責任,由監院決議予以彈劾或糾正。

黃昆輝表示,貓熊無辜,不應被當成政治操作的工具,最好讓貓熊留在原生地,才符合保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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