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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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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訴被收押的葉盛茂

◎ 莊柏林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十月六日在台北地院三度應訊時,突遭合議庭裁定逮捕收押,引起法界莫大震撼。

合議庭收押葉勝茂的罪名,不外認其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不過此項罪名,並未在葉正在審判的涉嫌洩密罪,即檢察官起訴之範圍,如此,合議庭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八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告不理之大原則。

檢察官原起訴之刑法第三一八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其最高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況其洩漏給前總統陳水扁,是否屬「無故」,有待爭論,且此項銀行密帳,是否屬工商秘密,亦有疑問。

原起訴之洩密罪嫌是否構成,還在未定之天,合議庭何能突引用不相關的圖利罪,將他逮捕收押,無異法院擔起檢察官公訴的角色,屬古代包公集檢警審判執行於一身的翻版,這種可先斬後奏的處理方式,等葉盛茂二、三審改諭知無罪,傷害已經造成,如何補救?

至於合議庭違背程序正義審理洩密起訴案件,如發現葉盛茂另涉圖利之罪嫌,依實務上見解,都以檢舉人之身分,函文移送檢察官再行偵查。如今宜補救者,原合議庭發覺有誤,經聲請改正,當庭開釋或經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決定。

(作者為律師、司法院審議委員)

◎ 李金億

就審檢分立來看,一般是由檢方發動聲押,審方定奪;若審方直接裁定收押,有點裁判兼球員之嫌,所以未審先判的爭論也會出現,如被告以此申請迴避也不為過。在我國正邁入司改進行一本起訴書主義與準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刑事訴訟改革時,更值得深思。

(作者為前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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