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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 酒駕教訓82萬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魏某酒駕撞傷人,保險公司理賠傷者58萬餘元;由於魏某是酒駕,保險公司向法院訴請代位向魏某求償這筆保險給付,台南高分院判魏男須給付這筆款項給保險公司確定,不得上訴。 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表示,94年8月10日,魏某以其所有的小客車向該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期間至95年8月10日止。 95年3月9日晚間近7時,魏某酒後駕駛該輛投保的小客車,行經南縣下營鄉新興村省道台19線10.95公里處,與李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發生車禍事故,致李某車上的李姓乘客受傷。 產險公司說,後來公司給付醫療費與殘障給付共58萬餘元保險理賠金給受傷乘客,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公司代位行使傷者的請求權,訴請酒駕有過失的魏某還這筆錢給公司。 魏某則說,案發後已與李某及受傷乘客達成和解,傷者不能再請求賠償;車禍導致傷者右手骨折,但調解時,傷者是自己騎機車前往調解,顯見傷勢已痊癒,法院應再委請公家醫療機構重新鑑定傷勢。 和解金 不含強制險 高分院合議庭調閱雙方調解書,得知魏某承諾付24萬元給對方,但不含強制險;法官並調閱奇美醫院柳營分院診斷書,認定李女確因車禍事故導致右上肢無力與運動障礙,足認符合強制責任險規定的第7級殘廢,不需要再鑑定。 理賠金 酒駕者有責 合議庭法官認為,魏某肇事時酒測值為0.79毫克,逾標準0.25毫克甚多,產險公司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代位向魏某請求給付這筆產險公司已付給傷者的理賠金,等於魏某為了這場酒駕車禍,民事部分至少要賠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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