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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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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機車停回原處 依竊油起訴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使用別人的機車後,又放回原處,有沒有觸法?依基隆檢方見解,只要在騎的過程沒被發現,並放回原處,就屬於暫時代步使用,機車部分沒有觸法,仍可能因消耗車主汽油,而觸犯竊盜罪。

基隆檢方一份起訴書指出,洪姓男子見基隆市和一路154號旁有輛機車鑰匙忘記拔下,趁著林姓車主沒有回來前騎走辦事,再放回原處;由於洪某取走鑰匙,案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才得知洪某使用過機車;檢方訊後,針對竊取機車鑰匙及消耗車主汽油兩部分,依竊盜罪嫌起訴。

對於洪某使用機車部分,檢方說,洪某雖未經車主許可取車使用,且使用後即放回原處,客觀上洪某雖有竊取行為,但在主觀上,洪某並沒有竊盜罪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意圖,而是暫時代步使用,所以並不構成竊盜罪。

不過,洪某雖沒有竊取機車意圖,但卻竊走機車鑰匙及防竊大鎖,加上使用車主的機車時有消耗車主汽油,才涉犯竊盜罪。

檢方打趣的說,若洪某並未取走鑰匙、大鎖,即將機車放回原處,檢方可能就要到場勘驗,釐清洪某到底騎了多遠,消耗多少油,那怕是油耗只有台幣10元,也構成竊盜罪。

機車有油耗可以究責,腳踏車呢?檢方指出,只要使用別人的腳踏車過程,沒有被車主發現,就不構成竊盜罪;若使用者在騎回原處後,才被車主發現,仍不構成竊盜罪,因為使用者並無意圖為自己所有,只有代步之意,但車主仍可以車子不在時,在民事上向使用者提出損害賠償的給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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