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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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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法令 陸委會睜眼說瞎話

記者王貝林/特稿

陸委會昨天在立院報告江陳會四項協議時,仍堅持不必修法,只須沿用台港航約即可讓兩岸船舶互不掛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已授權,海空運直航只須訂定許可管理辦法,即可執行江陳會協議。

但就互不掛旗來說,商港法第二十五條對船舶入港至出港均應掛旗的規定,屬於一體適用的全面性規定;港澳關係條例因應台港航約,修法排除此規定而可不必掛旗,屬於特許規定。

也就是說,「前者是原則,後者是例外」,陸委會倒行逆施,反拿例外來排除原則,以行政命令排除法律適用,就像軍中規定阿兵哥看到長官要敬禮,但如廁時不方便,所以可以不必敬禮;若反過來說因為如廁時可以不敬禮,所以其他時候也可比照不必敬禮,豈不可笑!

至於執行上所謂「兩岸條例已有授權」的說法,則明顯刻意漠視兩岸條例立法背景、曲解法條並自行擴大解釋。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同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兩岸條例,當時兩岸仍處於對峙狀態,根本想都沒想過要允許中國飛機、船舶來台,所以兩岸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對飛機、船舶的航行,分別就台灣至中國、中國至台灣、外國來往於台灣與中國,做出不同的規定,尤其對中國,管制的範圍特別拉大到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而非陸地上的港口、機場,特許的程度也僅限「許可辦法」而非可進一步攬客的「管理辦法」。

如今為了便宜行事,陸委會、國防部硬拗認為上述範圍也含港口、機場,並指其他法令的許可辦法,不乏包含管理性質的先例,完全無視、曲解當初為何要以第廿八條至第卅條特別加以區分的立法意旨。

如果法令真能如此「三國歸一統」,又何須訂三條不同法條、做三種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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