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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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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被押八天 國賠四萬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嘉義縣朴子市柯姓市民在今年一月間立委選舉期間遭人檢舉收賄,檢方以有勾串之虞聲押獲准,被羈押八天,但經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柯聲請冤獄賠償,法官決定每日賠償最高上限五千元,計四萬元。

今年初立委選舉競選期間,有秘密證人向檢方檢舉,指稱朴子市柯姓男子(五十一歲)從張姓鄰長手中收受二千元賄款,期約投票給特定候選人。

檢方一月七日晚間逮捕柯某進行偵訊,他雖否認涉賄選,檢察官仍以有勾結共犯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隔天法官諭知羈押禁見,同月十四日法院裁定交保釋放。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柯某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無罪確定。柯某不滿無罪卻遭羈押,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經查認為,柯的請求於法有據且合理,審酌聲請人的素行、職業、身分、地位及羈押時所遭受的痛苦,每日賠償金額以最高額的五千元較為適當,決定自被逮捕日到釋放日共八天計算,賠償四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依冤獄賠償法,每日賠償金額最低三千元、最高五千元,由法官裁量決定,如聲請人不服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二十天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法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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