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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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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的兩種標準

◎ 李彬基

十一月六日凌晨兩點多,男子張永昌從護衛人員的空隙之間竄出,對陳雲林車隊潑了一杯毒奶,以表達中國毒害台灣人的憤怒。從新聞畫面中,我們並未看到他有對執行勤務的護衛或安全人員有推擠或動手的鏡頭,但是他現在被以妨害公務的罪嫌移送法辦。

還記得幾年前,卸任的李登輝前總統於參加活動時被潑紅墨水,李前總統並未提告,警方或是安全單位也沒有以妨害公務的名義將歹徒移送法辦。

還記得幾個月前,同樣是卸任總統陳水扁,於法院出庭時被蘇安生重踹屁股成傷,當時陳前總統保留法律追訴權,警方或是安全單位同樣也沒有以妨害公務的名義將蘇移送法辦;後來因為蘇安生又對許世楷動手,陳前總統才驚覺不能姑息養奸,因此對他提出了傷害的告訴。

直接對卸任總統人身傷害的都不算妨害公務了,為何沒有傷到任何人、只是回敬了一杯毒奶的人,卻要被以妨害公務的名義移送法辦?台灣的司法真的淪落到如此?也難怪當初許水德會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作者為台北市萬華區和平里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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