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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瑞都案 劉泰英 二審判5年10月
〔記者孫友廉、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中國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涉及侵占等弊案,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基於適用減刑,刑度從一審徒刑八年減成五年十個月,其中橋頭寶侵占案涉及背信罪被判刑一年十個月,此一部分劉泰英不得上訴,只有檢方可上訴,如果檢察官放棄上訴,劉某就須入獄。
檢若放棄上訴 劉就得馬上入獄
高檢署表示,將待收到高院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或放棄上訴;有關人士透露,檢方為顧及社會觀感,讓可確定的部分早一點定讞,「背信罪部分會慎重研究不上訴的可能性」。
昨天本案宣判,僅劉泰英委任律師陳松棟到庭聆判,他得知判決結果後,立即與劉連絡,他說,「劉泰英非常不滿意這項判決」;也一度傳聞劉泰英的行蹤不明,不過,陳松棟強調,劉泰英目前人在國內,在國安秘帳案中已遭限制出境,而且他生在台灣,所以「不可能逃亡」。
適用減刑 律師稱劉不可能逃亡
陳松棟說,將會在下週一與劉泰英開會討論,決定是否上訴,不能上訴的背信部分,也會考量聲請再審,或請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
高院判決認為,劉泰英時任國民黨投管會主委、中華開發公司負責人,卻侵占當時台鳳公司總裁黃宗宏捐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二千萬元,以及金援菲律賓總統參選人艾斯特拉達的結餘款美金九萬多元,橋頭寶案中更牟取三千七百萬元不法利益,而為鞏固中華開發董事長一職,更用公司款項五千三百三十萬餘元徵求股東委託書,籌設綠纖維公司時也違反公司法。
高院共以侵占、背信、銀行法、稅捐稽徵法、公司法等罪,判處劉泰英應執行徒刑五年十個月,另同案被告謝文欽、陳崑永、陳瑞勳、楊青嵐、施哲雄、鄭琮錚,也各判處徒刑一年七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僅謝某沒有宣告緩刑。
本案起於昔日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遭新瑞都大股東蘇惠珍指稱,涉及收受不法佣金十億元,遭檢調追查,結果新瑞都部分無罪確定,但劉泰英卻被查出上述案外案而遭判刑;蘇女所犯的背信等案,則尚由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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