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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權益 美籍不會自動喪失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特稿

立委李慶安以當上民代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就自動喪失美國籍,來回應外界對她的質疑與批評,但美國的法律精神在保護公民權益,並沒有「自動喪失」國籍這回事。李慶安曾在華府擔任記者,目前又是立法者,對美國的法律不是無知,就是故意避重就輕。

從美國法律及法院判例來看,喪失美國籍不但要完成國務院要求的法定程序,且國務院也不會輕易發出喪失國籍證明,台灣法律要求放棄外國籍必須取得書面證明,是有道理的。

美國國務院官員指出,一個公民要放棄國籍必須是自願且有明確意圖的,同時本人要親自出現在美國領事官或外交官面前,或者親自到海外的使領館,最後簽署一份放棄國籍的誓詞,且根據法院判例,就算這些手續都完成,美國國務院最後還未必會發給喪失國籍證明。

根據美國國務院提供的文件顯示,過去曾有美國公民宣示放棄國籍,最後又和國務院對簿公堂的例子。最有名的判例之一是一九九八年一位名為柯龍(Colon)並居住在波多黎各的美國公民,決定放棄美國國籍,還在波多黎各的美國大使館領事官員前完成了放棄國籍的誓詞。因為柯龍要求放棄所有美國公民權利,但保留在他想回美國就可以回美國居住的唯一一項權利,美國華府的地方法院因而判決美國國務卿不發給柯龍喪失國籍證明書於法有據。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後柯龍仍敗訴拿不到喪失國籍證明書。

國務院說,一位美國公民想放棄公民身分卻要保留某些權利,就代表當事人對放棄國籍一事缺乏全盤了解,或缺乏放棄國籍的必要意圖,在此情形下,國務院不會批准他放棄國籍。

放棄美國國籍真的這麼容易?在一個資訊透明的全球化時代,政治人物可別投機,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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