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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不能缺席了
■ 李伸一 巴紐外交醜聞延燒至今仍然沸沸揚揚,十億元款項還下落不明,這是典型的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但職司風憲、整飭官箴的監察委員卻缺席了。 監察院空窗已超過三年,人民陳訴案達四萬件,急需監委進行調查的案件,超過一千件,行政機關享受好長一段無監委監督的日子,當然也使許多公務人員逍遙法外。 在民進黨執政的後期,由於一、主張廢五權改三權的呼聲,二、外界對監察院功能不彰的誤解,三、立法院拒審監察委員提名案,造成監察院空轉的困境與危機,但危機也是轉機,主張護憲、行憲的馬英九先生即將就任總統,相信很快就會提名新監委行使職權了! 要使監察委員發揮功能以建立廉能政府,首先宜將監察院定位為國家最高廉政機關,在此前提下應以修法、修憲配合,為此提出幾點修法、修憲建議: 一、延長監委任期為八年,不得連任、四年改選半數。 1.每屆總統皆有提名權。 2.不連任,讓監委無後顧之憂,確實獨立行使職權。 3.四年改選半數有傳承之效果,也不會造成如現在無監委的空轉現象。 二、限縮調查對象,減少監委人數: 1.監委調查對象限於簡任職以上事務官、政務官暨同職等之軍官、國營事業人員。 2.薦任職以下及同職等之公務人員,可透過主管之指揮監督權依人事法規為懲處分或透過內部調查後移送公懲機構懲戒。 3.因調查對象限縮,可專心監督高級公務人員,亦不會受到只有拍蚊子、拍蒼蠅之譏評。 因監督對象減少,相對的可減少監委的人數,依過去彈劾人數中,官等別及職權行使推估,監委可減至十七人,包括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監委十五人。 三、對行政院以外之司法、考試,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有糾正權。 四、調查案件時,審計部審計資料的應用及審計人員的參與及配合。 五、掌理人權案件之調查以保障人權。 六、賦予調查案件時具有強制處分權及搜索權,並就行政調查案件對檢調單位具有調查指揮權。 監察制度那麼好,可惜知道的那麼少,特別是全世界已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設有監察使且在持續增加中,監察制度的存在已是國際的潮流、世界的趨勢,所以我們期待監察院速予重行運作,並修法、修憲以配合監察院定位,則整飭官箴建立廉能政府指日可待。(作者為律師,前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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