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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持外國公司股權 最高5%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金管會證期局昨天公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針對券商持有外國公司股權方面作明確規範,其中有關證券商自行經營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則持股比率不得高於5%,其持有成本亦不得高於該券商資本淨值的10%。

持股成本 不得高於券商資本淨值10%

證期局表示,由於政府持續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事宜,不少券商對於承銷海外企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也表示興趣,但基於風險考量,避免券商因為持有過高的海外企業股票水位,在面臨價格波動時蒙受重大虧損,進而影響投資權益,因此,決定對於券商持有外國企業持股比重及持股成本加以設限。

根據新修正的券商管理條例19條,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5%;而對單一外國公司的持股成本,則不得超過該券商資本淨值之10%。

若是有證券商因承銷而取得該海外企業有價證券,與自行買賣部分併計超過上述限額者,則其超過部分,依法應於取得後一年內處分完畢。

對於券商買賣海外企業股票,證期局表示,就主管機關的立場而言,是希望券商在引進這些外國公司股票時,能扮演造市者的角色,一旦券商持股比例過高,其所承擔的風險相對就高,對證券市場的穩定並沒有好處,所在法規的制定上才會限制券商持有外國企業股權的比率。

不過,證期局也透露,若是未來海外企業來台掛牌的業務推展順利,主管機關並不排除放寬券商持有海外企業股權比率的限制,唯現階段仍以持股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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