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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考績之國際大笑話
■ 何克昌 準法務部長昨天接受媒體專訪時提到「強化考核及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檢察官」,讓人想起上週媒體大幅報導某檢察官曠職七十天遭查扣退休金,部長有意將當事人最近五年考績全部由甲等降為丙等云云。筆者對於當事人個案不予置評,只是本案恰可提供國人探討當前台灣司法的司法官考績制度。
按行政考績制度係行政體系首長考評屬員的重要機制,但司法官並非行政官僚體系人員,因此,台灣目前的司法體系尚存有考績制度,也算是台灣的「世界奇蹟」! 從三權分立的發展歷史來看,司法權是脫離行政權最晚的國權作用,因此,在司法發展較晚的國家,有關司法權的運作仍留存行政權介入的影響力,最明顯的特徵就是保留司法官考績制度。按司法權運作模式,乃係透過控辯雙方的交互詰問,再經由裁判者以判決方式,說明雙方當事人那一方較有理由,各國皆然;因此,具有偵查、控訴能力的檢察官,或是具有辯護能力的辯護人,或是具有審判能力的法官,自屬較優秀的司法人員;然而這一套司法運作模式行政人員缺乏能力了解,就自創一套很荒唐的考評制度,就是從司法官結案的速度、尚未辦完件數(不審酌已辦完件數),以及上級審認同的比例或定罪的比例作評比,至於檢察官的偵查、控訴能力如何,則無從考慮。更可議的是,由於缺乏評鑑機制,自然未設評鑑委員,而每年又要打考績,只好比照行政體系設置考績委員會,而十九位考績委員的產生,亦比照行政機關由行政首長指派十二人,另民選委員六位,另一位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結果造成台灣檢察官年度考績的產生是由法警、書記官、檢察事務官、行政科室人員,以及人事主任等人員評定;這種司法官考評制度如果傳到國外,恐怕引為國際笑柄! 司法官素質的優劣,關係國家司法權運作是否健全,為期台灣司法體系切實發揮社會作用,至盼有識之士,早日建立司法官評鑑機制,正確評定適任與不適任人員,進而淘汰不適任人員,建立司法的公信力!(作者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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