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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半夜騷擾 夫不堪訴離
妻精神疾病 不構成理由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張姓男子越籍丁姓妻子因罹患精神疾病,常半夜不睡覺,做出掃地等違反常理的行為,並藉故不讓丈夫睡覺,丈夫受不了訴請離婚,法官判准,但理由不是被告不讓原告安睡,而是被告離家,行蹤不明。 張姓男子提訴指出,他與丁女於92年結婚,並生育一女,惟94年間開始,丁女經常晚上不睡覺,甚至半夜起來掃地,還故意拉他的項鍊,或抓自己的身體、手腳,動來動去,讓他無法安眠,有時連午覺也不讓他睡,不是叫喚他,就是在旁邊講電話,而他經營小吃店,早上8點多就要去買菜,直到深夜凌晨才打烊,被告卻不體諒他的勞累,不讓他好好睡覺。 張姓男子並稱,他曾因無法睡覺受不了,一度到派出所要聲請保護令,並要求與被告離婚,但被告不肯,他在96年9月間與被告吵架,動手打被告,是結婚4年來僅有的一次家暴,當時是想讓被告來告他,以達到離婚目的,惟被告的妹妹跟他說,要他幫被告辦身分證後才要離婚,且願意返還結婚時原告所花的錢;後來被告離家,兩人未再同居。 以離家出走 才判決離婚 張姓男子的姊姊與母親作證表示,被告經常吵得原告無法睡覺,造成原告有免疫系統問題,而被告從2年前開始出現情緒低落、食慾降低、失眠、體重減輕、哭泣,有自殺念頭等,經到醫院住院治療後情況已改善。 法官認為被告罹患憂鬱等精神疾病,並非故意騷擾原告,原告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並無理由,但被告於去年9月離家後行蹤不明,兩造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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