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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萬長的贈與款
■ 楊銘錄 常有人為未成年子女購入高價不動產,並主張係依稅法規定由歷年贈與款購置。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除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者所有外,應視同父母贈與課以贈與稅。而如何能使未成年子女備有大額自有資金,自是年年由父母、親友於免稅額範圍內贈與一定數目之現金,經多年累積及其孳息,即能擁有一大筆現金財產。 惟如欲累積達數千萬以上,恐非一般受薪家庭或短期間所能達成。設有一位七十年次出生之小孩,在其二十五歲之齡,能累積有多少免稅受贈與款?在不考慮利息所得,且父、母皆為高所得情況下,約為三千五百萬之譜。 因在民國七十年時之免稅贈與金額為四十五萬元,夫妻各有所得,每年可合併贈與九十萬元,至民國八十三年止,十四年間共得贈與一千二百六十萬元,如妻未有所得,則只能減半而為六百三十萬元,八十四年起免稅額調整為一百萬元,夫妻互贈免稅,故每年可合併贈與子女二百萬元,則至二十五歲止,十一年共計二千二百萬元,二十五年合計三千四百六十萬元。惟如妻於八十三年之前並無所得,二十五年僅能贈與(免稅)二千八百三十萬元。 上述贈與款,並非僅於紙上談兵,必須年年撥入受贈者銀行帳戶,且不能挪用,否則無法證明其為歷年受贈之累計。如僅於購入年度始主張購置價金來自多年贈與,而無法提出資金流程,自無法為稅務機關所採信。是以,如主張幾千萬之價金為歷年贈與,只要就歷年提存之證明提出備核,應即無所爭議並免於課徵贈與稅。若無法提出資金流程與證明,則應視同一次贈與,將被課以鉅額贈與稅。 (作者為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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