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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阻逃生 有使用權也要拆
頂樓加蓋違建,是台灣特有的都市景觀,相關訴訟層出不窮。(記者劉志原攝)
高某說,頂樓有違建,住戶要上樓,還得處處受限制。(記者劉志原攝)
原告高某表示,住家頂樓平台,被林某蓋了兩層樓的違建,因此打官司要求拆違建。(記者劉志原攝)
高某表示,頂樓違建將水塔都包住,造成住戶無法清洗水塔。(記者劉志原攝)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獲得全棟公寓住戶同意全權管理頂樓,不代表就能加蓋違建。

蓋樓中樓 水塔也包覆

林姓男子為獲全棟住戶簽下同意書,取得頂樓管理權,他在頂樓蓋起兩層的樓中樓違建,引發3樓住戶不滿而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平台限逃生等功能使用,林某不僅加蓋違建,還蓋2層,不僅遠超出權利範圍也不符合頂樓用途,不具正常性,判他應拆除,林某對此不願回應。

本案原告高某主張,自己住家3樓,雖然早在77年間,就簽同意書,讓4樓的林某全權使用頂樓,但林某卻在頂樓蓋違建,由於是屬於84年前的既存違建,市政府並不會派員拆除,但林某近來卻擴大違建範圍至近40坪,隔了4個房間及樓中樓,阻礙住戶逃生,侵害住戶的頂樓使用權,且水塔也被違建包覆,無法清洗,遂提出告訴。

被告林某主張,自己是獲高某等全棟住戶同意使用頂樓,並出示同意書,林某認為,違建是早就存在,並非近來才搭蓋,且全棟住戶都有通往頂樓的鑰匙,頂樓仍具緊急逃生功能,至於水塔,林某主張,他都有僱工清洗,林某認為,高某提出訴訟,要求他拆屋還頂樓,違反「誠信原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某的確有頂樓「專用權」,但仍應本於頂樓本來的用途,依頂樓性質、構造使用,法官指出,頂樓平台用途,應是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之用,林某在頂樓蓋違建,且蓋兩層,已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專用權範圍,因此判林某應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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