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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載送選民投票 恐涉賄選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天發佈新聞稿指出,今天投票日載送選民投票,可能觸犯賄選罪,最高檢察署頒布的「賄選犯行例舉」,第一項第二點第五款,已明確指出:「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的交通工具、交通費用」,就是一種可能的賄選行為。 部份媒體誤導視聽 法務部表示,外傳「接送投票不算賄選」、「沒發走路工不算賄選」等語,都是部份媒體誤導視聽大眾的說法,檢調會嚴格執行查賄工作,絕不允許假借任何形式的賄選發生,民眾勿被誤導、否則將以身試法。 法務部也呼籲全民踴躍檢舉賄選,如因而查獲,最高可得一千五百萬元獎金。 有法務部官員透露,上述預先提供交通工具行為,可能還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預備賄選罪」,最高可處一年徒刑,將由檢察官視個案情形,依法認定是否符合賄選的構成要件。 法務部在新聞稿強調,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造勢場合,最高檢察署認為不構成賄選,「賄選犯行例舉」第三項第五點,已講得很清楚,不能把「載送選民投票」和「載送選民造勢」兩種情形混為一談。 查賄受理七五三件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統計,這次總統大選賄選案,截至昨天選前最後一夜,檢方共受理七五三件,涉案人數九四四人。 至於警、調及政風單位所提報,與民眾檢舉的總統大選賄選情資,共一四一五件。 法務部表示,只要查獲具體事證,不分黨派、不論身分、地位,必定依法偵辦追訴到底,有意賄選者,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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