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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拒酒測卻開罰 法官裁定撤銷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車主不滿警方以他拒絕酒測開罰,向高雄地院討回公道,法官勘驗蒐證錄音內容,陳某並未說拒絕檢測,警員也未先溝通勸導,法官認為警員違反執法程序,裁定不罰。 拖延時間後 要求酒測被拒 陳姓男子指出,去年10月20日凌晨1點多,駛經高雄市南華、臨海路口遭攔檢,他坦承剛剛與友人餐敘喝啤酒,警察要他休息、喝水後再進行酒測,於是他在車旁打電話請教友人降低酒精濃度訣竅。 不久,他又接獲家人電話詢問為何尚未返家,通話完畢他走到警車處,表示可以接受酒測,卻遭到員警拒絕,要他直接在罰單上簽名。 陳某拜託另一名員警幫忙,但開單警員堅持己見,直到車子被拖走,他不停要求進行酒測,警方仍處罰金6萬元、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等處分,他無法接受,指員警開罰前未溝通,有違比例原則。 遇拒絕酒測 警應溝通勸導 承辦法官調查,依據警政署規定警察人員對酒駕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車主拒絕酒測,應運用技巧溝通、勸導或警告,並於舉發開單前,應告知其處分後果。此案經勘驗蒐證錄音內容,取締員警卻未依法執行。 此外,陳某曾要求暫緩接受酒測,員警也給他休息15分鐘,但陳某自始至終未說過拒絕酒測的話,縱使拖延時間有可議之處,主觀上卻未拒絕,甚至要求接受檢測,因而認定警方舉發有瑕疵,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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