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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六○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六一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六二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記者黃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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