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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應式線圈測超速 雄院裁定不罰
認雖於法有據 但有違公平原則 〔記者鮑建信、黃敦硯/綜合報導〕張姓車主超速被開罰單,質疑感應式線圈測速器性能,高雄地方法院雖然認為罰單於法有據,但因警政署下令暫停使用,並對於尚未寄發的罰單不予處罰,顯有違公平原則,裁定不罰。 警署:該案屬應繳罰款 尊重判決 警政署表示,感應式線圈測速器因公信力問題,今年一月間通報各單位暫停使用,以避免引起更大爭議,對於已製單郵寄及完成舉發的違規案件,仍加以處罰,已拍照未製單或已製單未郵寄的案件則不處罰。本案屬過去已寄發的罰單,應照繳罰款,法院如果有不同判決會予尊重。 去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張姓車主駛經高雄縣鳥松鄉中正路台亞加油站處,被高雄縣警察局交通隊以固定感應式線圈自動測速照相設備,測得時速八十三公里,處罰鍰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張姓車主聲明異議書指出,感應式測速器未經中央標準局固定檢驗測量,媒體並大幅報導該儀器未經每年定期檢驗,質疑其公信力。 承辦法官調查,感應式線圈測速器使用至今三十多年,因標準檢驗局沒有檢驗設備,所以無法檢定,但採購時有附製造廠商或其他檢驗單位準確性認證的證明文件,其適法性及準確性並無問題,公信力也無疑義。但警政署已在一月表明暫停使用,監理所以是否製單或郵寄等偶然作業因素決定是否舉發,顯有違公平原則,基於公平原則及行政罰法第八條但書之規定,認以免除其處罰為適當,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不罰。 雄院大多數法官均支持這種見解,已有多起類似案件被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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