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毀校譽…校方須提具體事證
 | | 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記者謝文華攝) |
〔記者林曉雲、李文儀/台北報導〕毀損校譽是否構成解聘老師的事由?教育部人事處表示,學校須提出具體事證,不能用抽象概念解聘老師。一般違反聘約遭解聘的老師,大多是未經學校同意在外兼課。 人事處說,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負有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的義務,如果學校在聘約中明文要求教師必須維護校譽,學校可依違反聘約解聘老師,但即使聘約要求老師維護校譽,學校也必須提出事證。 老師可向教部申訴 針對中山國中教評會解聘蕭曉玲案,沒看到解聘事由,無法評論。該處與北市教育局表示,依照教師法,學校召開教評會作出解聘老師的處分後,須呈報教育局,教育局會召開「審議教師不續任評議小組」,當事人若對結果不服,可以向教育部申訴。 北市「審議教師不續任評議小組」有十五名成員,主席為教育局副局長,其他成員包括教育局主秘、府外的專家學者(教師會、家長會、醫生、律師及人權促進會代表),小組會邀請校方及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最後決定採合議制,可能要求學校另為適法之處分,也可能維持原決議。小組作出決定後,教育局無法改變,當事人如不服,可向教育部申訴,甚至向行政法庭提出行政訴訟。 教部人事處強調,學校解聘老師一定要遵照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不論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或違反聘約,都須提出具體事證。 教師法第十四條明列八款可解聘老師的事由,包括判刑一年以上確定、貪污瀆職、經醫生證明有精神病等,其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等兩款,並應經教評會決議通過。 教育部人事處指出,一般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多是倒會、性騷擾、偽造文書、偷竊、管教不當等行為,如果學校以此事由解聘老師,須拿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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