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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局濫用裁罰 1200元罰鍰案敗訴

兩年半纏訟 全案定讞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了一千二百元的罰鍰,花兩年半時間和國有財產局大打行政官司,卻不願多花幾天時間,要求國財局整理環境衛生,最高行政法院嚴詞指責環保局「濫用裁罰權」,因此裁定環保局敗訴確定,應另做適法的處分。

而引發中央與地方機關對抗的空地,原為聯勤營區,經過兩年半的官司纏訟,原空地早已賣給建商,正在大興土木,一○一大樓就在不遠處。對此,市府環保局在裁判書中強調,當初已給國有財產局七天時間回應,對方卻在要求履勘日期前一天,才行文通知負責的環保單位,又未以電話先行連絡通知,對方身為空地的管理機關,就應善盡責任,主動維護環境整潔,不應拒繳罰款。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為避免濫訴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月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已新增收取裁判費規定,政府機關打行政官司也應繳費,至於收費標準視案件類型而定,原則上從一千元到四千元不等,希望藉此讓大家珍惜司法資源,勿因細故上法院。

本案發生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北市府環保局信義區清潔隊人員執行轄區環境稽查勤務時,發現一○一大樓附近信義路五段的巷弄內空地,雜草叢生,已影響環境衛生,一查之下,才知道國有財產局是管理人,遂開立通知單,要求七日內改善。

問題是通知單內未附照片,國有財產局認為案發地的面積不小,通知單又未明確指出應改善地點的位置,遂發函希望在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能與轄區的市府環保局吳興分隊,一同派人會勘,但因公文送達過遲,吳興分隊未及派人履勘。

國有財產局因此被認定,逾期仍未清除改善,吳興分隊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告發,並處以一千二百元罰鍰,國有財產局不服,提起訴願遭到駁回,轉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環保局敗訴,並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市府環保局不服、提起上訴,又被駁回,全案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致認為,市府環保局的處分內容並不明確,因為當初開立的改善通知單,只載明「行為發現地點:信義路五段一百五十巷三百卅五弄對面『空地』」,但所謂「空地」的面積達一千一百卅六平方公尺,市府環保局未檢附採證照片,因此未善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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