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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開罰 無助行政效能

記者項程鎮/特稿

本案中,市府環保局通知國有財產局清除廢棄物的目的,就是要求改善環境衛生,就算彼此因為公文傳遞速度的問題,無法在第一時間取得聯繫,環保機關也應另訂履勘時間,讓對方有整理環境的機會,才能達到維護環境整潔的「行政目的」。

可惜的是,環保機關未能把握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捨棄協商解決的管道,就直接開立罰單,把「行政罰」當成達到「行政目的」的主要手段,但在對方並無屢勸不聽的惡劣情事下,環保機關即率爾開罰的做法,已有濫用裁罰權之嫌,無怪乎遭到行政法院的高分貝指責。

當然,第一線環保人員平日櫛風沐雨、不分晝夜地清理環境衛生,其間的辛勞是可想而知的,但相關主管如能重視政府間橫向聯繫功能,而不是捨本逐末地一味罰錢了事,更不要像本案為了一千多元罰款,花了兩年半時間打官司,或許環保人員平時的努力,更能得到民眾的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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