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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傷害程度 判刑參考資料
記者孫友廉/新聞側寫 高院宣判林晨鐘痛毆女友案,改認定為殺人,主要依據最高法院於民國18、19年各有一判例意旨,指出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雖不能作為認定有無殺意的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同樣能作為重要的參考資料。 法界人士指出,被告犯罪時行為等客觀事實,是可作為研判有無殺人犯意的基準,如開車撞傷人原本只屬過失傷害罪,再倒車輾人,就構成殺人罪。 近來,最高法院宣判花蓮縣男子李吉雄,將83歲多病的老祖母關入冰箱案,也基於冰箱測試,僅開30分鐘就自攝氏31度降至5、6度左右,老祖母確有失溫造成死亡的可能,認定李某已觸犯殺人未遂,判處徒刑7年確定。 另90年2月間,發生的台北大學林姓學生箱屍案,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也認定與林某進行「窒息式性愛」,卻造成死亡的被告廖健凱,應是與死者一同尋求刺激,並無殺人犯意,才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徒刑3年8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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