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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選舉無效?

■ 端木儀

二○○八年總統選舉無效?這並不是一句玩笑話。可能性雖在未定之天,其漏洞卻明明白白的寫在法律中。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這樣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律的ABC:「程序優於實體」,即程序不符,實體不究。

當一個總統候選人被證實具有「外國國籍」而「不得登記」時,其候選資格並不是被中選會「撤銷」,而是「自始無效」。這個「自始無效」,讓這個人一開始就不能參加選舉,從而不必討論選舉勝負的問題,後果將可能是:選舉無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馬英九在登記後、選舉前的現在不配合(甚至於拖延)中選會行使「審定候選人資格」法定職權。未來,即使選舉已經完成了,其選舉結果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其「不確定」的可能至少有三:

一、若遲來的審定結果證實馬英九具有「外國國籍」,中選會必然要請國民黨另請高明。這樣,已經完成的總統選舉將陷入毫無意義之地。

二、更匪夷所思的可能性將是,謝長廷當選,藍營勢必以「事後查證才知」的自宮方式提起訴訟,讓選舉無效而拉謝長廷下馬。這時,綠營已耗盡財力,藍營則好整以暇連戰兩場。

三、甚至,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想像(包括美、中等)外國政府提供證據給藍綠或媒體的任何一方,促請其以爆料或申告來「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而達到干涉台灣內政的目的。

有這三種可能,屆時的台灣將會是怎樣的一個「亂」字可以形容呢?

因此,候選人授權中選會查詢本人的「外國國籍」狀態,是作為一個總統所必要遵守的最低法律義務。進一步說,更是我們檢驗候選人的心中有無台灣安定與西太平洋區域穩定等最起碼責任感的指標。

中選會本於政府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權,應主動「命令」候選人,或同步「請求」相關國家協助查明真相,不必畏首畏尾自縛手腳。在穩定西太平洋局勢的前提下,英美兩國豈有不積極相助的道理。

還沒選上總統的人,先帶頭扯皮大玩法律漏洞,還要別人提供自己私人的資料,其心中有否些許的法制尊嚴,已不問可知。(作者從事文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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