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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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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龍不懲戒 台北律師公會:若限制言論 台灣無異極權國家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對於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被法務部函請調查一事,台北律師公會昨日召開記者會說明鄭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決議不予懲戒,常務理事尤伯祥律師認為,如果限制陳水扁有透過鄭文龍傳遞政治性言論的權利,那台灣就與極權國家沒有什麼差別。

質疑檢察權 是否可以不受制衡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劉志鵬表示,扁案雖是個案,但凸顯出三個重要面向,包括最高檢察署的檢察權是否可以不受制衡,鄭文龍被法務部函送調查,凸顯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如何透過律師的辯護權加以實踐,及過去較少關心看守所被羈押被告的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台北律師公會昨日發佈法務部檢舉律師鄭文龍被指違反律師倫理風紀案的調查報告,由該公會倫理風紀調查小組調查後,做成不予懲戒決議,也對法務部指控鄭文龍所謂違規事項,一一反駁。

轉述扁看法 屬平衡性言論範疇

調查報告指出,鄭文龍轉述陳水扁「哀司法已死」等言論,是扁個人對司法案件的意見,不足以使社會誤信為鄭的言論,也未構成讓扁有勾串共犯等行為,且媒體連日來對陳水扁做不利及來源不明的大幅報導,鄭轉述扁看法,應屬平衡性言論範疇。

對於法務部指鄭文龍言論引發群眾聚集,付出社會成本,台北律師公會認為並無具體證據;至於鄭被指替扁傳遞物品等行為,調查報告認為,鄭僅代扁傳遞與本案有關書狀,及代吳淑珍交付書籍給扁,都與勾串共犯和證人無關。

理事長劉志鵬指出,鄭文龍行為屬律師正常的職權行使,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法規定,希望另一個調查機關北檢能尊重這項決議,讓律師擁有完整辯護權。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則表示,律師會見被告只要沒有涉及勾串或是湮滅證據等問題,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能夠剝奪被告與律師在憲法上的權利。

法務部遺憾 稱會破壞羈押禁見制度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天發布新聞稿,對前總統陳水扁的律師鄭文龍未遭台北律師公會處分「深表遺憾」,法務部認為如被告得透過律師不斷對外界釋放訊息,或律師得向媒體公開轉述和被告談話內容,將完全破壞羈押禁見制度。

法務部指出,台北律師公會誤解刑事訴訟法羈押禁見規定,在押被告遭法院裁定禁止接見及通訊時,身分已與未遭禁見的被告不同,羈押禁見被告的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應一併受到限制。

法務部認為,羈押禁見被告在訴訟上的辯護權益受到保障,因此辯護律師未被排除禁見,但律師對外發表言論,仍應受到禁止接見和通訊限制,鄭文龍替扁轉述聲明,已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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