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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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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集遊改強制報備制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翻修幅度可說是集遊法施行廿年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正草案廢除現行的許可制,改採強制報備制,但主管機關在一定條件下,仍保有禁止、限制或強制變更集會遊行路線、場所或時間之權。在保障言論自由的考量下,草案刪除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現行規定。

活動五日前需提出報備

有關室外的集會、遊行申請,現行規定要在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草案則廢除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明定室外的集會、遊行,應於舉行五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若未報備或報備不實,處負責人、負責人之代理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五日前報備期間的限制。

不過,草案另規定,在集會、遊行舉行前,若有「足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足認為有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二個以上經報備之集會、遊行,其時間、場所、路線有競合或相鄰之情形」等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予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

至於禁制區的存廢,草案廢除現行有關總統府、軍事設施等重要機關設施禁制區的規定,改為授權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集遊活動與這些機關設施的「安全距離」,等於以安全區取代禁制區。

主管機關仍有禁止權限

草案另增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管制線者,主管機關得予強制排除、驅離。對於集會、遊行違反安全區的規定、以暴力方式舉行或壅塞交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在罰則部分,草案刪除現行集遊法中的行政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對於違反集遊法相關規定者,則處以行政罰鍰;例如,已被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將處集會、遊行負責人、負責人之代理人、主持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其解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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