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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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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髮•論法… 強制罪太牽強 恐涉公然侮辱

扯下他人假髮,是否構成強制罪?法界持保留看法,認為恐有很大討論空間,反而是公然侮辱罪可能更符合。

律師侯傑中認為,強制罪構成要件,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也就是若以脅迫、強暴等手段妨害他人戴假髮的意願,較會構成。如果只是冷不防抽掉他人頂上假髮,並沒有以強暴、脅迫等使人無法抗拒情形,構成強制罪可能有點牽強。

律師林火炎也說,用最高刑度三年的強制罪來辦扯落他人假髮的行為,會不會有點小案大辦?他也認為若沒有以脅迫、強暴手段違反他人戴假髮意願,應頂多構成公然侮辱,不解為何依強制罪嫌移送。

林火炎說,扯假髮如是想讓人出糗,就涉嫌公然侮辱罪;犯此罪可處拘役,以強暴手段犯此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告訴乃論。至於民事部分,法界人士說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記者林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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