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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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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要開賄選大門

◎王洲明

本屆立委賄選官司,十一月廿八日張碩文(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一審判決「當選無效」乙案,甚為離奇與特別。

雲林縣立委當選人張碩文,其父張輝元幫他賄選被收押、起訴、求刑三十年、且千萬交保,其賄選規模最大、最有組織、最有計畫,其樁腳涉賄多達十五件,且多數一審均判有罪。貴報半年前(四月十九日)曾以「追訴張碩文當選無效 已逾時限」為題報導時,遭到讀者為文抨擊檢方消極、縱放。雲林檢方隨後公開以「賄選案係其父『張輝元』賄選,並非張碩文本人,不符提當選無效要件」回應。現在一審判決「當選無效」成立,證明雲林檢方確有怠忽,且司法見解謬誤。

第七屆區域立委共二九五名候選人,因涉賄於選後「刑事」起訴十八人。其中十二人落選、六人當選。該屆區域立委共當選七十九人,「刑事」起訴六人中,檢方主動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有五人。

公職選罷法針對第一二七條,已排入立法院會,隨時表決通過。其欲將選舉訴訟,由二審改為三審;該條如通過,則涉賄當選人,於任期內將逍遙自在,官司終審更遙遙無期。黑金立委,視該條文中的「二審定讞」、「各審六個月審結」,即俗稱「速戰速決條款」為眼中釘,因為民國九十四年三合一選後,已有三十七名議員下台(落選頭遞補)、十四名鄉鎮市長解職(已補選畢),可見該法條威力無比!

如該法條不修改,立即危及上開起訴的十八人,因為司法進度,紛紛步入二審,如不快馬加鞭修法,落選人需立即入獄、當選人需遭解職並換穿囚衣入監獄。

選罷法如從二審、不得上訴,改為三審、可上訴,則類似郭晏生(前中市議長)賄選案,纏訟十三年的情形將成為通案。賄選案件,如果無法在任期內審結,查賄已無意義!

雲林檢方,應提、卻未提當選無效之訴,怠職於前,錯誤強辯於後,可見檢調查賄觀念需再教育,法務部也應追究是否有內情。

(作者為東海政研所碩士班學生、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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