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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提五大理由抗告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力霸案王令一等四名被告被法院「降價交保」,台北地檢署不能接受,認定至少有五個理由不能讓被告交保。 檢方提起抗告五大理由為,第一、被告犯罪情節重大,被害人不計其數,王令一等人對於力霸案等各區塊的犯罪事實有缺一不可的替代性,加上所犯都是七年以上重罪,因此仍有羈押必要。 其次、王又曾及王金世英等共犯在逃,和王令一等人具有親子關係,其他力霸重要幹部也追隨王又曾多年,屬於王家親信,王又曾等人可能在海外接應王令一等人或協助逃亡。 第三、全案仍在審理中,為確保將來一二三審順利完成,羈押仍有助於案件審理,加上部分的中華商銀犯罪事實,至上月初止,仍在準備程序階段,為求訴訟順利進行,仍有必要繼續羈押王令一等人。 第四、相關被告被求處重刑,加上未來可能面對巨額民事追償,恐在民刑事責任的雙重夾迫下而棄保潛逃,因此,羈押仍有助於將來發監執行或審判。 第五、高額保金、限制住居或履行定期報到等手段仍無法取代羈押的必要性,加上國內重大經濟犯棄保潛逃例子屢見不鮮,如中興銀弊案的王玉雲及劉松藩或四汴頭案的伍澤元等人在嚴密監控下,仍逃逸無蹤,殷鑒不遠,盼高院駁回交保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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