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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政治動機/AI原則

■ 蔡明殿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AI Taiwan晉升為正式分會(section)時簽署的備忘錄,現今引起是否有矮化台灣的討論。敝人當時任職AI Taiwan的秘書長,自始參與其事,特在此稍作說明。

AI在各國的組織有三個等級,有小組的國家(或地區)稱作小組(Groups),而後多個小組組成全國統協委員會(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時稱作Pre-Section,而後組織健全會員增加後,經AI國際理事會(IEC)的考核並通過後可升為正式Section,在兩年一次的全球會員代表大會中有投票權。

AI Taiwan是在一九八九年組成小組,一九九四年在內政部登記後被承認為Pre-Section,當時首任會長為柏楊先生,至一九九七年經IEC評鑑後升為正式分會。當時IEC為恐台灣的會員涉入政治議題,要求倫敦總會(IS)的法籍研究員Pierre Roberts與台灣協商起草備忘錄,作為約束的文件。這份備忘錄的中文版是敝人所譯。中、英文版本先後經台灣的理事會及IEC通過後,同時公布。

台灣會員不得涉入中國案件是依據兩種情形,首先,對於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會員不可涉入本國案件的原則。另一種情形,認定台灣和中國是敵對的兩國,那麼台灣會員也不應涉入中國案件。

敵對的兩國的會員不應涉入敵國案件,這是避免以政治動機為出發點的救援行為。這是外界人士較不熟悉的AI原則,但已有前例,在兩次的海灣戰爭中,美國會員都被要求不要做伊拉克的侵犯人權案。

(作者為前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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