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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哈女董離婚 給前夫5296萬+3棟房
阿羅哈客運董事長陳瑞鈴。(資料照)
阿羅哈客運董事長陳瑞鈴前夫官純良。(資料照)
阿羅哈客運董事長陳瑞鈴位於林森南路的房子。(記者孫友廉攝)

〔記者孫友廉、曾鴻儒、何瑞玲/台北報導〕阿羅哈客運董事長陳瑞鈴與前夫官純良履行離婚協議官司,最高法院昨天宣判陳女敗訴確定,共須給付本票、現金與生活費共5296萬多元,加上協議書,陳女也同意要給三重市成功路、台北市林森南路共3棟房屋,兩人分手可算天價。

陳瑞鈴需付給前北市刑大警官官純良台銀本票3866萬多元與利息,現金120萬元,以及自95年3月至102年9月止,每個月都要給生活費10萬元,此部分預估總數達900萬元以上。

前夫在牢獲勝訴

陳瑞鈴昨晚表示,還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後再與律師研究如何處理。而官純良因涉教唆他人至阿羅哈客運縱火,被板檢起訴,自去年收押至今。

判決指出,官純良與陳瑞鈴於93年6月間離婚,兩方簽有協議書,其中部分條款也約定三重市成功路2間房屋給官,同路段另一房屋由官居住,位在台北市林森南路房屋也歸官所有。

不過,94年間,官向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陳女未履行部分約定,要求陳女給付台銀本票3000萬元,並將元大京華證券木柵分公司帳戶的股票,價值1136萬多元,同樣折現成台銀本票給他;另陳女也有答應每個月要給10萬元生活費,但都沒給。

被告陳瑞鈴對3000萬元台銀本票部分,未多加抗辯,但對於股票部分,則表示須扣除手續費、證交稅與融資還款等,僅餘 866萬多元。

法院因此將台銀本票部分共判准3866萬多元,至於每個月10萬元部分,合議庭基於兩人小孩均非由官撫養,又都已前往美國讀書,可知這筆錢應非陳女所主張,屬扶養子女費用,應為官的生活費,何況陳女於94年間一次警訊筆錄也有承認,進而判決陳女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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