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質補貼見解 衝擊其他特別費案
 | | 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昨日三審定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分別駁回檢察官和被告余文的上訴;判決結果一出爐,現場媒體搶成一團。(記者廖振輝攝) |
記者孫友廉、項程鎮/特稿 最高法院昨天在馬英九就職前宣判特別費案,其無罪結果與外界預料一致。但其特別費並非「實質補貼」,不得私用,也非「行政慣例」的判決意旨,勢必影響偵審中的藍綠兩百多位前後任官員特別費案,甚至可能波及國務機要費案。由於上述判決,認定余文以不實發票申領特別費報帳,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偽造文書罪,而呂秀蓮等人被訴事實剛好類似。因此,昨天的無罪判決對呂等人所涉特別費案,不見得有利。 若指示蒐集發票可能觸法 若干法界人士認為,如檢方能舉證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等人「指示」家人或部屬蒐集發票請領特別費,且獲法官採信,則他們不無可能被認定與余文一樣,都是因不實發票觸法,至少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偽造文書罪。除非呂等人的機要或隨扈,能像余文扛起責任,在法庭上承認蒐集發票與首長無關,純屬機要或隨扈個人行為,這時呂等人獲判有罪機率就大為降低,不過,其機要或隨扈恐須和余文一樣負擔刑責。 最高法院表示,首長特別費的支領、核銷皆有法令可依循,並非二審認為有行政慣例的適用,其影響面不僅是馬用領據列報特別費案部分,更已擴及首長需單據核報特別費部分。 擴及首長需單據核銷部分 只是首長領據特別費部分,在過往只要用領據列報,會計就已算核銷完畢,不再辦理結算,且法令也未規定該特別費須存入專款帳戶,可採用現金、支票或劃撥等進入私人帳戶,與首長私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的情況下,檢方要如何一一勾稽,查出私用弊端,恐怕仍要有一定的智慧與功夫。 依最高法院昨天對馬特別費案的判決意旨,呂秀蓮等其他被告發的首長們將不能用「行政慣例」來辯解,須一一說明確有因公支出,且若涉及用假單據核報特別費,就如同余文一樣,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若將款項拿去私用,更有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此外,因國務費案性質雷同首長特別費,承審法院是否接受此見解,也頗值得後續觀察。 雖說昨天的判決,只是最高法院的單一判決,不是具法律強制拘束力的判例,不過,現今最高法院的判決,在實質上,其實仍對下級審具相當影響力,所以有法界人士說,「本案一出,對後案的影響可說極其巨大」。 依最高法院在馬案判決意旨,連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都須因公務使用,不得私用,特別費以單據核銷的部分,當然更不可納為己有,因此,呂秀蓮等人特別費案未來會如何發展,值得關注。 官員認判決不食人間煙火 此外,法務部官員私下指出,做出昨天判決的法官,實在有點「不食人間煙火」。若依據這項判決的見解,以後檢察官必須對所有特別費案的領據核銷部分,是否符合「因公支出」全面清查,這樣的判決不但沒有解決爭議,反而讓爭議問題更複雜,甚至原本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的謝長廷、蘇貞昌等案,也必須重新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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