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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求成傷 2偵查佐判刑

〔記者蔡彰盛、廖雪茹、李信宏/綜合報導〕曾任職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偵查隊的偵查佐韋煜信、黃俊明,被控對在押的竊盜嫌犯刑求逼供,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2月、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6月。

1人認判決重 1人要上訴

竹北警分局長林清煌表示,分局尊重法院判決。現已調新埔分局的偵查佐黃俊明說,尚未接獲判決書,但他認為法院的判決太重了。目前在苗栗縣刑警大隊服務的偵查佐韋煜信表示,他要提出上訴,並否認刑求,指郭某曾偷開腳鐐,擔心郭某逃跑,才用膠帶綁住郭的雙手大拇指約5分鐘,不了解法官為何一味採信郭嫌說詞。

判決書指出,94年8月間黃俊明調查林姓女子行動電話失竊案件,查出遭竊手機序號,出現在嫌疑人郭姓男子的門號通聯紀錄內,便前往新竹監獄借提郭某到竹北分局調查。由於郭某一再否認涉案,韋煜信先以塑膠束帶分別綁住郭某雙手大拇指、無名指與小指,並剪掉束帶前端,期間長達20多分鐘,黃俊明在一旁並未阻止。

郭某因右手拇指指甲瘀血黑青,無法忍受痛苦,答應配合承認非其所犯的竹北、六家等地10多件竊案後,才被解開塑膠束帶。

韋煜信原本於準備程序時承認傷害,後又於審理期間聲稱郭某手傷並非瘀青,而是按捺指紋照相的痕跡,黃俊明則聲稱當天他值班,沒有與韋煜信共同傷害郭某,且當天看郭某全身好好的,二人均矢口否認犯行。

合議庭依新竹監獄出所入所的身體檢查紀錄,認為郭某傷勢確實是警方借提之後所造成,認定二警確有刑求。合議庭認為,兩名被告均為執法人員,竟知法犯法,犯罪後猶飾詞狡辯,對警察形象傷害甚大,惟念告訴人傷害並非嚴重,且全案適用減刑條例,而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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