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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議員劉文禎 賄選有罪定讞
〔記者孫友廉、蔡孟尚/綜合報導〕新竹縣議員劉文禎於二○○五年參選,卻透過樁腳范光盛等人行賄選民,甚至檢警已經展開搜索,范某仍繼續買票,一審雖罪證不足判處劉某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宣判出現逆轉,改判劉某有罪。 由於適用減刑,高院是依選罷法預備行賄罪判處劉文禎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二年,由於已不得上訴,全案宣告確定,依法劉某也須解職。 劉文禎表示,他尚未接獲高等法院判決書,暫時無法評論或回應;新竹縣選委會等相關單位表示,如果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的話,劉文禎將喪失縣議員資格,由同選區最高票落選的黃國憲遞補。 判決書指出,劉文禎參選新竹縣第十六屆縣議員,為求順利當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前往關西鎮大同里,將該里的選民名冊交給范光盛(一審判處徒刑四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確定),范光盛再與范金亮(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會面,表示名單上劃○的選民是要買票的人頭,劃△則仍在考慮中。 十天後,范光盛、范金亮兩人也將名單再檢討一次;同年月廿六日下午,劉文禎就駕車前往范光盛住處,交付賄款,范光盛將二萬三千五百元拿給范金亮,表示要以每票五百元,行賄名單上的四十七名選民。 不過,同年十一月廿七日凌晨,檢調就前往范光盛住處展開搜索,隔天上午,范光盛仍與范金亮相見,要范金亮小心,錢藏好,名單燒毀,何時再發錢則等候通知。 法院也發現,事後十二月初,范光盛仍透過范金亮,交給陳清萬三萬元,或經由范德福,交付二千元給徐兆琳,作為走路工錢,並要求協助買票;檢方對范德福、徐兆琳、陳清萬三人皆處分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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