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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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不能黨同伐異

立法院今日將加開院會行使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同意權投票。以目前情勢看來,一則朝野對投票方式未達成共識,將交由院會表決,如此則可能通過藍營主張的八張票、八個票匭方式,在技術上更有利於藍營封殺特定人選,再則藍營點名封殺的二至四位提名人,在審查會上果然遭到嚴厲砲轟,幾乎不留餘地,因而今日同意權的行使,恐將出現黨同伐異,順藍營者昌、逆藍營者落選的結果,導致未來司法院的運作更難超脫黨派的操控。

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亦對大法官之職權明確規定:「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由此可見,大法官之三項主要職權:解釋憲法,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在在必須站在憲法守護者、詮釋者的高度,超出黨派、族群、信仰與意識形態之外,方可使其所作之解釋、裁決獲得社會各造的信服。此所以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明文指出:「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實,從司法院組織法對大法官資格之規定,包括「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皆限定在專業能力與學術成就的範疇,並無任何政治性之條款,足證立法院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適任之審查,只能就其專業素養著眼,若以審查立委本身的政治立場,對特定被提名人極盡挑剔、污名化之能事,乃為逾越職權的不當舉措。

令人遺憾的是,從連日來的審查過程看來,藍營顯然專在黨產公投、入聯公投與國家認同等議題上,鎖定特定被提名人要求表態,似乎欲以同意權為要脅,逼使特定人放棄理念堅持,向藍營交心靠攏。換言之,大法官被提名人即便具有豐厚的法律素養,若是政治立場與藍營道不同不相為謀,甚至過去曾擔任藍營所憎惡的職務或任務,例如:曾經建議行政院對三一九真調會行使「抵抗權」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許志雄、曾任研考會主委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葉俊榮,以及本土色彩強烈,上課堅持使用台語的台北大學教授劉幸義,曾擔任民進黨仲裁委員、北社社員及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組織秘書長等職務的葉賽鶯,皆列名藍營封殺的黑名單。

坦言之,在藍營佔國會多數,又罔顧法律專業,而採取政治審查的情況下,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能否全數通過,似乎並不樂觀。此種以個別政治立場行使憲法所規定應超越黨派之人事同意權,乃政黨輪替後,藍營杯葛本土政權的一貫作風。藍營作法之惡質尚不止如此,大法官被提名人猶可列席立法院接受審查,監委提名名單甚至進不了立院殿堂,被擱置於程序委員會,慘遭日曬雨淋。而且,倘若藍營同意對監委提名人選進行投票,則審查過程亦必成為藍營審判異己的政治法庭,與藍營政治立場不同的被提名人,將難逃百般凌遲之羞辱。

總之,吾人可以預知今日大法官同意權投票,在藍營操弄下,勢必產生不符合公義、專業之結果,因此更要建議陳總統在監委提名上必須堅守原則,不可、不必亦不須向藍營妥協,寧可不審,讓監院空轉,也不能讓監委職位成為藍營分贓的籌碼,而玷辱了國家的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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