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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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酒駕車 二審判還車
酒後駕車吃官司、易肇事,得不償失。(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當過屏東某山地鄉國小老師以及某校訓導主任的高姓退休男老師,曾因酒駕肇事被判拘役,一年後又酒駕被攔檢,高某雖曾為人師表,但他非但不表慚愧,還反嗆警方不了解「民族性不同」,警方聞悉為之傻眼。

一審判刑4月沒收車

一審簡易法庭審理本案後將被告判刑4月,並沒入酒駕的汽車,屏東地院二審仍判4月,但減刑2月,不過法官認為汽車用來代步,非專供酒駕用,不沒收。

高姓老師曾任分校主任及某校訓導主任,致力推動校園原住民語與文化,95年8月左右退休。

高某94年2月酒駕肇事,被依公共危險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6年1月晚間,酒駕行經內埔鄉大新村,又被警察攔檢,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3毫克,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一審法官認為,員警當初對被告進行行為觀察測試,呈現出入車門困難、言詞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現象,法官又查出被告自師範學院、研究所畢業,從事教育工作,犯罪時年55歲,為人師表,不僅未以身作則,酒駕後還告訴警員「民族性不同」。法官依此判這名原住民老師有期徒刑4月,認為被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酒駕肇事,之前被判拘役執行完畢後再犯,警訊時又未加悔改,堪認再犯可能性高,且對公眾往來秩序及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構成的威脅甚鉅,推算當時犯罪所駕駛的交通工具3000CC汽車,已有6年車齡,計算折舊餘殘值約僅10分之1,主客觀都可視為犯罪工具,因而判決沒入。

對酒駕被告,諭令沒收汽車的判決很罕見,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又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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