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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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逾期未繳款 滯納金應立即通知

〔記者田瑞華、高嘉和/台北報導〕洪姓讀者向本報投訴,其汽車貸款繳費期滿後才被貸款的裕融公司通知,尚有滯納金須繳納;然而,在繳費期間、產生滯納金時,該公司皆未曾通知已產生滯納金須繳納;針對讀者的抱怨,裕融企業回應表示,只要客戶逾期未繳款,都會主動以電話或文件方式通知,已善盡告知義務。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若貸款公司沒有在滯納金產生時立即通知消費者,而是到繳費期滿後才一併通知,作法顯有不當之處。此時,可能會因為事過境遷,消費者記憶不清,很難核對、舉證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是否正確,變成只能聽信業者說法。

程仁宏指出,如果消費者可證明滯納金的計算方式有錯、或是根本沒有遲繳貸款,可要求業者更正;而業者未即時通知貸款人須繳滯納金,則可進一步要求主管機關檢討相關定型化契約裡,有關滯納金計算方式和通知的條款是否也未能保障消費者權益,應加以改善。

裕融企業表示,該公司分期付款契約文件都按照公平會規定,明白標示延遲繳交貸款要支付相關延滯金及手續費,且只要客戶逾期未繳款,都會主動以電話或文件方式通知,已善盡告知義務。

裕融企業表示,或許這客戶忘了當初逾期繳款時,裕融有以電話或文件進行催繳,但只要客戶有抱怨,歡迎直接與裕融的客訴部門聯絡,該公司會盡力解釋相關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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