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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代保障法
■ 王洲明 十九日「選舉訴訟學問大」一文所言甚是,然筆者尚有二點補充,盼政黨與此次參選者參酌。 「選區越小、票數越接近、選舉訴訟翻盤機會就越大」,余文之上開論點,在二○○五年三合一諸多「當選無效」之訴的案例中驗證「甚具威力」,已造成十七個鄉鎮市與縣市長補選,更讓廿五位縣市議員解職(由落選頭遞補);但《公職選罷法》第六十八之二不修改的話,立法委員選舉過後的訴訟,即使司法判決當選人「當選無效」,由於該條第二款規定只有「地方民意代表」可以遞補,意即「中央民意代表」的立委缺額可能要辦理補選。再看看最近這十七個鄉鎮市與縣市長補選的案例,只要提前請辭再度參選、或解職者推出家屬參加補選,以「司法不公」做訴求,該地的選民很諷刺的會以選票給予平反,故藉由選舉訴訟換來的補選結果,是涉案者本身(或替身)當選,司法有正義卻耗費社會成本,救濟程序成枉然!這是其一。 在二○○五年舉辦三合一的此時(離選前半年多),雖然情資不多,但檢調查賄頗有績效,有多件於投開票日前就讓參選人或棄選、或起訴、或羈押、或判刑定讞…;反觀今年,雖然警政署與政風人員加入查賄陣容,情資數量一千多件,但證據能卡到立委參選人的案例尚未發現,預估選後即使能讓不少人繩之於法,也只是樁腳而已,能讓立委當選人當選無效解職下台的,反賄行家咸認機會不大!可見歷經三合一的道魔對仗,公權力查賄之道如不再精進,勢難破解票鼠日益精進的防護屏障!這是其二。 現在離大選尚遙,藍綠互控的訴訟案件已經不少,故余先生文內所述「選舉訴訟學問大」固然沒錯,但就如筆者前述二點提到的,中央民代選舉訴訟很難卡到參選人,故可能效果不大;即使最後卡到當選人,因為中央民代選舉並無遞補條款,可由替身再度當選。這次選戰中即使搬弄選舉訴訟,可看成只是手段(攻佔媒體版面或嚇嚇對手),不是目的,因為立委諸公增訂《公職選罷法》第六十八之二時已為自己預留後路;除非修法,否則選舉訴訟的實效不若三合一來得大。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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