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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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位埋單/測速照相桿奪命 國賠33萬元
事故地點測速照相桿移置後,目前不具有舉發車輛超速違規功能。
(記者楊國棠攝)

〔記者余雪蘭、楊國棠/嘉義報導〕江姓女大學生於93年間與同學共乘機車,行經嘉義縣大林鎮嘉162線公路時,撞及路邊測速照相桿,頭部受創死亡,家屬認為照相桿設置不當,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工處、嘉義縣警局等請求國賠,法官判准,扣除強制險保金後兩單位應賠33萬餘元。

死者雙親認為女兒與同學共乘機車,因該照相桿雖設在路肩,但並非設於路肩外側,違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請求道路養護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工處、設置測速單位嘉義縣警局與道路主管機關嘉義縣府交通局應連帶賠償共約380多萬元。

法官在釐清權責單位後,排除縣府交通局的責任,至於測速照相桿豎立位置,依相關規定,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但該照相桿係設於公路白實線與邊溝水泥護牆之間,且較接近白實線處,明顯非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若沿白實線旁車道行駛,稍有不慎,極易撞及照相桿,第五養工處與縣警局顯然在設置、管理上有缺失。

法官認定死者共乘的機車因未注意前方狀況,駛出路面邊線而發生事故,本身也應負四成過失債任,裁定第五養工處、縣警局兩單位應賠償173萬餘元,扣除強制險理賠140萬元,應連帶給付原告3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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