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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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動物的噪音找警察 機器噪音找環保單位

記者孫友廉/特稿

碰到製造噪音、擾人清夢的惡鄰,要如何處理?

法界人士指出,若屬人或動物發出噪音,可請警察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開單處以最高6000元的罰鍰,或屬機器造成,如生產設備、音響或以卡拉OK高歌,則應由環保單位處理。

經環保人員到場檢測,若音量連續3分鐘,超過分貝標準,可要求限期改善,仍改善未果,便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5條,開單罰鍰3000元至18萬元不等。

至於若碰到本案魏家情形,有時在半夜、有時突然卻非持續發生聲響,有蒐證的困難,法界表示,那就需花費一點金錢,購買錄影設備,確實記錄發生時間、地點,以及影響作息生活情形,作為證據。

訴訟方面,基於噪音已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受害民眾可依民法第195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甚至在備受痛苦下而患病,更可提出傷害告訴。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因此,若因噪音而染病,有醫療證明,並有時間點的關聯性,罪名成立不無可能。

一犯再犯 尚可連續處罰

當法院判決鄰居不准再製造噪音定讞,但鄰居依舊違反禁制令,則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對違反者拘提、管收或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一犯再犯尚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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