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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經濟怎麼做?
■ 盧俊偉 根據相關研究指出,幸福與經濟的關係,兩者在統計關係上存在一人均GDP水準(約八千美元)的分水嶺。換句話說,對於收入處於中下程度的人們而言,物質上的滿足可以帶給他們較大的幸福感;而對於收入在中上程度的人們來說,幸福不再只是和財富劃上等號,而更可能來自社會面的其他因素,例如良好的社群關係、從事社會服務等等。然而這只是個總體分析,幸福感並不能完全等同於財富。事實上,收入程度較低的人,通常也是較少受到社會關懷和照護的族群,因此如果給予他們較多的社會扶助和溫暖,也能有效地提高他們的幸福感。 過去政府進行財富重分配以維持社會公平的角色,受到全球化時代之資本快速移動和跨疆界化的嚴峻挑戰。在不易對富有者課到稅的情況下,對於改善所得差距急遽擴大的情況,政府常困窘於顧慮財政赤字與維持社會公平之間。 對此,政府應調整思維,改變既往扮演稅收汲取及財富重分配的角色,轉為積極鼓勵市民社會進行自主的協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可以在政策上鼓勵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來替代政府扮演這個凝聚社會的新力量。 例如在政府稅收政策上,可研擬提高個人及企業對公益及慈善目的之捐贈在所得稅上的扣抵比例(現行規定,慈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是屬於列舉扣除,依規定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二十%,企業則是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十%;值得注意的是,對國防及政府的捐贈則是百分之百扣抵),一定程度地讓渡政府在財富重分配的角色和功能,而讓過去可能因不信任政府而努力思索避稅之道的富有者,藉由提高稅收扣抵及社會聲望(可帶給他們較大的幸福感)的誘因,讓他們將原本應該繳給政府以作為社會福利支出的部份稅收,能夠直接捐贈給從事社會服務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如此一來,甚至可以讓原本因富有者避稅而使政府收不到的那一部份稅收,也可能因從事慈善(社會責任)而帶給他們較高幸福感,而直接捐贈給社會服務團體,讓社會資源作更有效率(efficiently)的分配。同時,社會服務團體較政府了解社會需求,在資源增加的情況下,讓他們得以多元、有效地協和社會各階層,讓社會資源的運用更能兼具廣度和深度。 對於收入處於中下程度的人來說,則可能因社會服務團體的活躍而給予他們更多社會關懷、扶助和社會參與的機會,而增加他們的幸福感。這種作法不但能降低社會資源運用的交易成本,同時也能增進人們對社群、社區的參與和認同,進而促成民間社會的自主、多元發展。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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