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服務專區
 字型: 友善列印 新聞轉寄
擴大排黑條款未能通過 選罷法修訂為德不卒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日前三讀通過,多數翻修內容值得肯定,惟部分條文未能順利修訂,仍有為德不卒的遺憾。其重大翻修內容除增訂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重大配套規定外,也增修「防暗殺條款」、「落選頭」聲請驗票機制,以及候選人違法政黨連坐處罰、政黨初選納入選罷法規範等陽光條款,使選罷法的規範更為完備,然而「擴大排黑條款」在法案三讀前由朝野黨團幹部協商復議後翻案,功敗垂成,相關排黑規定仍維持現制,成為此次修法最大的缺憾。

選罷法是選舉的遊戲規則,若能規範完善,將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開、公平與公正,防止弊端的產生,選舉結果也才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我國由於實施民主選舉甫幾十年,而重要選舉如總統大選、北高市長選舉,更只有寥寥數次的經驗,與民主先進國家相比,只是民主初生兒,尚未臻於成熟的境地。而歷年來選舉所引發的各項紛爭,包括選務缺失,以及賄選、暴力、群眾抗爭等,加之選舉制度的變更,如立委選舉改單一選區兩票制,更凸顯舊有選罷法的相關規定,已不足以解決選舉的弊端與紛爭,必須通盤翻修,始可彌補缺漏,應付主客觀環境的需要。

因此,由過去的選舉經驗看來,此次增修訂的部分條文確可發揮定紛止息的作用。例如增訂「落選頭」聲請驗票機制,明定未來區域立委、直轄市、縣市長選舉,最高得票者與次高得票者得票數差距,若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者可在投票後七日內,向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選舉票,並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二○○四年總統選舉、二○○六年高雄市長選舉,最高得票者與次高得票者的得票數差距均極微小,但因法令缺乏明確的驗票規定,而引發抗爭,甚至對選舉公平性的質疑。其後雖經次高得票者提起訴訟,法院重新驗票後仍未改變選舉結果,但選務機關的公信力已受到莫大的傷害。故而,落選頭聲請驗票機制的建立,無疑是選務上的一大進步。

其次,政黨初選納入選罷法的規範,亦為一項可貴的進步。政黨係為組織法人,其運作足以影響政治體制、生態與政策決定等,因此黨內初選應視為整個正式選舉過程的一環。尤其,現行的不分區提名制,若依特定政黨的實力,於黨內初選排名在安全名單者,幾乎等於當選了。因此,不分區名額的黨內初選,實質上就是一種正式的選舉。而且,不論是區域或不分區黨內初選,黨員數相對較少,掌控較為容易,因此賄選、人頭黨員等弊端層出不窮。綜上所述,黨內初選絕非政黨的家務事,就不分區名額而言,甚至是最重要的選舉環節,因此必須納入選罷法規範之中,方可端正選風,清除選舉弊端,否則黨內初選勢必成為選舉過程中罪惡的淵藪。

然而,選罷法修正之最令人遺憾者,莫過於擴大排黑條款的胎死腹中,無法杜絕黑金勢力進入政治體系。此次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原增訂幾款不得登記情形,亦即所謂「擴大排黑條款」,包含「凡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以及曾犯賄選、妨害選舉、議會選舉賄選等行為經判刑確定。此一修訂條款已經二讀,卻在三讀前夕,由朝野政黨透過密室協商加以封殺,導致排除黑金份子參加選舉的努力功虧一簣,政治天空猶留有一抹陰霾。

平心而論,此次選罷法修訂的功過,或者可以「三七開」,亦即「七分功、三分過」作出定論。所謂七分功者,在於此次翻修確有針對過去選舉最容易發生爭議紛爭的問題,制訂明確的法律規範。所謂三分過者,則在於擴大排黑條款原本即將過關,卻遭到中途攔阻,顯見既得利益集團影響之龐大,實為民主深化過程的攔路虎。因此國人在民主大道上邁步向前之餘,仍要保有危機意識,慎防民主體制遭到戕害。

▲TOP 
自由評論
擴大排黑條款未能通過 選罷法修訂為德不卒
台灣在發燒!
回首頁我要投稿關於我們隱私權政策聲明
自由電子報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2007 © The Liberty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