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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到底誰騙誰
■ 田年豐 十一月五日自由時報頭版頭條,「高中生打工,誤入詐騙集團;判賠二二○○萬,父母房產不保」。 先談誰是被害人呢?據報導,這是一家公開營業的公司,應該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公司。可是報導上卻是「這家公司是真實身分不詳的『傅』先生等香港人所設的詐騙公司」。行政院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工商課等單位在此的權責與義務是什麼?要談被害人,首要找出加害者,中國來的傅某真實身分不詳卻可設公司,誰該負責呢? 再論若因人誇稱「投資外幣、白銀、期貨大賺」,就因而上當參與投資而傾家蕩產的被害人,雖然可憐,但符合無辜的定義嗎?無辜必要是正當,貪得不當的暴利預期,不正是每一件罪惡得以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嗎?這些所謂被害人,不也該反省自己應負的責任嗎?推而論之,不也就是這種自私自利的心態,使得選舉買票得以肆無忌憚橫行無阻?每逢選舉就賣票的人,因小利私利而不顧大眾的公利,誰才是無辜受害的善意的第三者呢?打工學生協同演戲騙人是不應該;犯行後仍不認真悔過,更是令人難過。但如果連成年人都因利而被騙誘上當,我們的社會是否更該深深反省呢? 打工坑人問題,我們不可漫不經心,不然將可能毀掉我們的社會根基。人與人相處,若不能真誠無欺、信守承諾,勢將溶蝕我們辛苦搭蓋的價值架構。司法不應該只是扮演太上國民,只知自由心證口斷是非、手操生殺權柄,卻不識社會責任,罪不可能不深重!如果我們國民能在想到自己之時,也一併想想其他的人,不但有助我們的社會安定與生活品質,就連國家安全都會無比堅強。 (作者為嘉義之音前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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