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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警感情糾紛 女1hr狂打60通 不起訴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一名方姓女子與南市鍾姓警員發生感情糾紛,長期狂打電話騷擾,最高曾一小時狂撥5、60通電話,鍾員不堪騷擾,提出強制罪等告訴,檢方認為狂打電話並不構成強制罪的要件,處分不起訴。 而方女另案涉及將鍾員一家人的鞋子丟入垃圾桶,並以「我不會放過你!」等言詞恐嚇鍾妻,則被檢方認為已構成毀損及恐嚇罪,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被告方姓女子與任職台南市警局的鍾姓警員有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自去年2月間起,即向警方投訴鍾員欺騙她感情。 後來,被告又變本加厲,長期撥打行動電話騷擾鍾員,當鍾員接聽後便立即掛斷,最高紀錄曾於一小時內狂打5、60通之多,電話也因被佔用而無法使用,讓鍾員飽受困擾。 去年10月間,被告更以「小鍾騙我感情、騙我的錢!」等語大鬧警局,並持水果刀企圖自殘。 鍾員及鍾妻不堪其擾,認為被告已涉嫌妨害其名譽及強制、毀損、恐嚇等罪,而向檢方提出告訴。 其中,強制罪部分,檢方調出通聯紀錄查證,被告確實於去年6月、10月間及今年2月間,密集撥打電話,通話後即掛斷。 但是檢方認為,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使無義務的事,而被告僅是單純撥打電話而佔用電話,縱使影響鍾員使用電話,卻沒有任何暴力行為,因此並不構成強制罪。 至於妨害名譽部分,因已過6個月告訴期,而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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