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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工無罪 自宮式判決
記者劉志原/特稿 台灣賄選從早期的送香皂、醬油開始,在競爭越來越激烈下改發現金直接買票,政黨輪替後嚴查賄選,賄選化身為「走路工」、「誤餐費」等形式,但仍難逃查緝,正當賄選逐漸消失,高雄地院一紙「走路工」是「工資」的判決,等同宣告買票合法,見解前進,卻讓民主倒退,不少檢察官及法官認為這根本是「自宮式」判決,以後不必查賄了。 若「走路工」是「工資」的見解成為通說,等於替有心買票者指引了一條捷徑,候選人欲買票,不必再偷偷摸摸,只需租遊覽車將選民載到造勢活動現場,然後在會後發錢,不僅合法而且還可「動員」、「綁樁」、「買票」三效合一,被人錄影蒐證也不怕。 高雄地院認為發五百元走路工是合法,將來賄選只會有一種形式,那就是走路工,有財力的可以大買特買,五百不夠,一千也可以,兩千也沒有什麼不對,但沒財力的就不必選了。 依選罷法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即為賄選,最重可判刑十年及罰一千萬,最高法院判例也明白指出,只要致贈物品足以影響到選民投票意向的「對價關係」,不論金錢多寡,均有構成賄選的空間。 依上述法律及判例,走路工怎麼看都是買票,僱車免費載選民前往造勢現場,或許可寬鬆解釋為選民服務,但發走路工,就很難認為是合法,那些拿走路工的選民,真的是去打工?你信嗎?這判決不僅法界搖頭,也難為台灣社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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